好律师 > 专题 > 医疗事故 > 政策法规 > 疫情中感染人员的治疗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最近疫情非常严重,确诊人数已经突破2万,并且还在不断攀升,国家在这个时期也采取了各种手段去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让普通老百姓人人自危,仿佛又进入到了2003年的SARS期间。有很多人可能会问,如果不小心感染了新冠肺炎需要自己承担治疗费吗?

疫情中感染人员治疗费的相关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此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另外可以参照2003年非典期间关于医疗费的相关规定
2003年5月1日发布:
四部委《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其中一条特别提到:
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以下简称患者)后,不再由患者缴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账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
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救治工作,对于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患者,医院应及时通知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采取记账的方式,患者无需逐项缴纳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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