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行政制度 > 法律指南 > 广州一外籍男子不配合隔离被罚 强制隔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州一外籍男子不配合隔离被罚】在广州市政府新闻办今天(4月7日)上午举行的疫情防控新闻通报会上,广州市公安局二级巡视员通报了对一名不配合隔离的外籍男子的处罚决定。

案件详细介绍:
3月22日,一名外籍男子从广州入境,越秀区疫情防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运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该名男子为逃避隔离,趁工作工作人员不备,擅自离开,不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部门发布的强制隔离命令。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警告处分,并按照《出入境管理法》要求其限期出境。
在新闻通气会上,蔡炜巡视员介绍了广州市公安机关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涉外工作指引和涉外执法的日常规范,并强调公安机关在处理外籍人士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案件是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虚报信息、隐瞒病情和逃避隔离等行为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延伸阅读:强制隔离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们所遭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所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能力强、传播途径多样、感染人群数量众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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