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任某经人介绍到某物流公司上班,公司安排其从事较为频繁的运输工作,并根据任某送车里程、路线等因素与其结算报酬,每趟出车物流公司都会收取任某200元风险保证金。不久,任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
交通事故,因涉及到赔偿事宜,任某要求确定与物流公司的
劳动关系。但物流公司以任某不受该公司管理,物流行业流动性大,属于完成一定工作结算账目的雇佣关系为由,拒绝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现任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任某的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确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三点,一是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三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本案中物流公司、任某是劳动
合同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任某为物流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动是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任某是根据物流公司的指示从事长途货物运输活动,物流公司为任某安排运输工作、收取风险保证金、发放报酬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对任某的管理和规制行为。因此,任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确立劳动关系同时具备三点,一是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