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损害赔偿 > 法律指南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决定废止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决定废止

时间:2020-06-16 20:18:45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又一个重大进步!几十年了,终于废除了!
4月2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教育”制度,与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废止)一样,并称“法外之刑三姐妹”。
最早在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明确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2年之后,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使之具有行政法规效力。2011年,国务院又修改了上述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多年来,体制内外专家学者皆在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正式废除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而此次国务院的决定则是正式将其废除出行政法规范畴。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一九九三年九月四日
(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四条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
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收容教育所对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性病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十一条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收容教育所应当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
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增强劳动观念。
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收入,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设。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收容教育所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建账,严格管理。
收容教育所应当实行文明管理,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十五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时携带的物品需要由收容教育所保管的,收容教育所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在被收容教育人员离所时将原物交还本人。
第十六条收容教育所应当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探访。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遇有子女出生、家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保证金收取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十七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1/2。
第十八条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需要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当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第二十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本办法于1993年9月4日经国务院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2020年3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对本办法予以废止。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和平精英代练账号被封后被起诉
类型:财产损害 | 2024.04.17 10:32
被新能源卖车公司套路高价买车
类型:财产损害 | 2024.04.08 12:28
商场监控下手机丢失纠纷
类型:财产损害 | 2024.03.19 14:18
中学生在学校打架,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类型:人身伤害 | 2024.03.13 22:44
立即咨询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财产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合同文书】 ¥1.99
  • 追加油污损害共同被告申请书

    【合同文书】 ¥0.99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合同文书】 ¥0.99
  •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合同文书】 ¥2.99
  • 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部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合同文书】 ¥1.99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合同文书】 ¥0.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王凯民 律师

    专长: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商事仲裁、行政诉讼、婚姻家庭、借款担保

    好评:
  • 李树忠 律师

    专长: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人身伤害、交通肇事、借款担保、婚姻家庭、劳动人事、工程及房地产、金融银行、企业合规

    好评:
  • 杨国丰 律师

    专长: 工程及房地产、劳动人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交通肇事、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