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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刑?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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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六个月至八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缓刑适用条件
(1)犯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虽未取得谅解,也可以适用缓刑。
(2)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虽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掌握。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肇事司机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及恶劣情节的,争取法院的缓刑判决。
楼主所说的免于刑事处罚,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未满14周岁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防卫过度、紧急避险等等。楼主所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毕竟是一条人命,免于刑事处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太可能。

根据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又逃逸的。
2、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3、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犯了以上三条的都要增加以下三条基准: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2、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刑?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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