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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英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更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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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过程中,黄某英一家并没有刻意隐瞒等违法犯罪行为。北京市公安局对黄某英进行调查,相信会有结果,无论如何,不应该把责任推到黄某英一家身上。
1.黄某英刑满释放要求回家,是正常的要求,监狱方面可以做出是否允准回家决定,既然监狱允许回家,该责任不应该由黄某英承担。
通报称:期间,黄某英英多次找干警,要求回家。干警与其女儿联系,其女儿表示想办法解决。后干警与其女儿前夫约定于2月21日上午,由监狱将黄某英英送至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交其接走。2月21日上午,监狱干警用警车将黄某英英送到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口交给其女儿。
2.家人接黄某英之前,询问过政策,得知可以回京。
通报:2月19日,杨某某拨打北京疾控中心电话咨询,疾控中心接线人员答复,只要能出武汉,北京这边不限制进京,进京要检查,进京后要居家隔离,主动报到来京情况。
3.求贤检查站、小区的问题,不应该由黄某英承担。
黄某英一家不知道检查程序,已经配合检查;开车进小区回家,然后立即报告并服从安排。
通报:黄女士2月22日凌晨2:00由其北京家属自驾车到京,经体温筛查后入住其家属所在的东城区新怡家园小区7号楼。家属向社区报告情况并服从统一安排,黄女士于2月22日20:10作为武汉进京人员被送至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2月23日19:00因发热由急救车转运至东城区普仁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排查,2月24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4.黄某英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更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通报称:22日13时50分,杨某某打电话向社区报告了家中... ,但未如实报告黄某英英之女覃某也同车去接黄某英英的情况。
起初,黄某英英等人对去集中隔离酒店隔离观察心存顾虑,拒绝前往。街道、社区干部反复与其沟通,持续做工作,宣讲防控规定要求,讲清利害关系,并为其垫付了住宿费,最终做通了工作。
(1)黄某英回家的时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不能对黄某英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黄某英和家人接触外,没有和外人接触,监狱民警送黄某英到高速路口,也是黄某英根据监狱安排进行,不能认为黄某英拒绝隔离,故意传染他人。
(3)杨某某打电话向社区报告了家中有武汉来京人员的情况,未如实报告黄某英英之女覃某也同车去接黄某英英的情况。这个行为不应该由黄某英承担,而且,没有告知覃某接黄某英的情况,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隐瞒,因为覃某不是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4)黄某英英等人对去集中隔离酒店隔离观察心存顾虑,拒绝前往。但是最终同意隔离,不属于刑法意义上拒绝隔离。
事件发生后,湖北、北京多人被追责,北京市公安机关也宣布对黄某英进行调查,我认为,即使这个事件引起了多方关注,也应该依法办事,不能过度执法。在此事件中,黄某英不构成犯罪,不应该追究黄某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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