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企业制度 > 法律指南 > 底限法条21——对发起人、董监高转让股份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7年)
2.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但下列两种情形不受该规定限制:(2010年)
①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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