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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遭遇不正当竞争如何起诉及维权?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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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诉“拼兜兜”不正当竞争,获赔70万元

它是“拼多多”,请记住现在它的图标

“拼多多,拼多多,拼得多,免得多。”

一说起它的广告宣传曲,你的眼前是否会浮现出它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呢?

它叫“拼兜兜”,这次你能分得清吗?

然而“李鬼”“拼兜兜”购物平台的出现,让一些用户摸不到头脑,近似的标识、相似的网站,到底谁是真正的“拼多多”?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拼兜兜”的运营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兜兜”运营公司)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70万元。

两购物平台被用户混淆

“拼多多”起诉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多多”运营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成立,2017年11月7日,“拼多多”标识获得核准注册(见图1),凭借积极运营和宣传累积大量用户,收获诸多荣誉,在拼团类购物平台中影响力较大。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成立,亦为一家提供拼团购物服务的电商平台,原本名称为“沃沃拼”,2017年11月14日更名为“拼兜兜优惠”,并且在运营平台上大量展示其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见图2)。

随着两平台持续运营,用户逐渐开始反映:在使用“拼兜兜”购物时,误以为自己在“拼多多”购物,或者以为“拼兜兜”是“拼多多”开的新平台。

“明明下单买个眉笔,结果订单生成变成了老人手机,什么鬼?”

用户小新以为自己在“拼多多”购物遇到了粗心的服务,发了个微博吐槽,然而他自己没发现,手机截图界面抬头标注的其实是“拼兜兜”。

诸如此类的现象,引起了“拼多多”运营公司的注意,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其将“拼兜兜”运营公司告上法庭。

是否构成侵权并需要赔偿?

两公司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拼多多”运营公司认为“拼多多”在拼团类购物平台中首屈一指,品牌形象深入人心。而被告在其网站、公众号上大量展示与原告公司权利标识构成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还使用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拼兜兜”服务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公司的行为导致公众混淆,引起误导,造成了公司损失。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2万元。

“拼兜兜”运营公司辩称,其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空壳公司。被诉两平台一直处于在线测试状态,虽然技术上可由商家自由进驻商城,但事实上没有商家入驻,没有收益,亦没有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视觉差异明显,“拼兜兜”的文字外观及呼叫含义亦与“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别。

法院认定“拼兜兜”商标

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为中心的几何状图文组合结构、用日常生活用品图案填充分割色块、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饰,并且还同样在网络拼团购物类电商平台上使用,与“拼多多”标识足以发生混淆。因此,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构成对原告权利标识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被告公司实际使用“拼兜兜”名称之前,原告的“拼多多”服务名称便已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告公司在短时间内将本已注册成功的“沃沃拼”名称更改为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并且在“拼兜兜”网站中出现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拼多多”网站的内容,攀附意图明显,足以误导公众,影响交易决策。因此,被告公司使用“拼兜兜”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原告未能就被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刊媒体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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