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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律师讲合同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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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条款是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几乎所有的合同都会涉及。我以前常说,审查合同只会改改管辖条款、改改错别字基本属于不懂业务。但是管辖条款的问题其实也并不十分简单,审查者最好是搞明白背后的事情。我经常为设计企业提供服务,大型设计企业服务项目往往遍及全国各地,合同管辖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就说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一、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在最高院2015年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前,这个问题其实是不存在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列入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从此之后,对于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就有了不同的意见。

2015年8月27日,最高院民庭以高民智名义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其中认为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江苏高院201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中也认为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江苏高院2018年6月26日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时,却将设计合同纠纷列入专属管辖范畴。不知道江苏高院司法意见为什么会做出调整,依据又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这个问题又如何呢?

2019年4月25日,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不动产、专属管辖、异议为关键词检索了裁定书,得到30多个案件裁判结果。经过对这些裁判的阅读统计,发现除了江苏省、广东省、青海省的部分法院认为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外,上海、北京、浙江、山东、安徽、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相关法院均认为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我的意见是,将设计合同纠纷列入不动产专属管辖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设计合同的特征。

二、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在哪里?

既然不属于专属管辖,除非双方协议管辖,否则就是按照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住所地的问题相对简单,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由于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思路和规则有了变化,所以这个问题应该分不同时期来考虑。

1、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前

1992年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合同法的精神,设计合同其实也可列入广义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合同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另外,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设计图纸,属于“其他标的”。因此,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几年前,我也对这个问题的司法判例进行了一定的检索,当时检索的结果是,多数法院的意见都是认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设计单位的住所地应作为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包括《立案工作指导》(2011年第4辑·总第31辑)所刊发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与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2、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之后

相对于此前关于合同履行地认定规则的复杂,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简化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规则。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本条规定的理解,尤其是关于“争议标的”的理解,可以参考2015年8月27日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在此不再赘述。

就设计合同而言,最多的争议就是拖欠设计费。在这种情况下,争议标的应属于给付货币,那么设计单位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除了设计费之外,在设计合同这一双务合同中,另一主要义务就是设计单位应该提交设计成果。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设计成果一方(也即设计单位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在2019年4月25日的检索结果中,相关法院在认定设计合同履行地时(前提是没有协议管辖),基本无一例外认为设计合同履行地为设计单位住所地。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基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管辖,应该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如果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则应以设计单位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作为强势一方的建设单位而言,可通过协议管辖来达到对己方有利的结果。对于相对弱势的设计单位而言,可以视情考虑这样的方法:(1)合同中不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删除管辖条款(目前情况不建议选小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实现在己方所在地管辖。(2)如果要约定,也可争取约定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表面上看这个约定比较不偏不倚,但从概率上讲设计单位做原告的几率更大些,因此相对有利些。

方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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