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交通事故 > 法律指南 > 死因无法查明的肇事逃逸案,死亡结果应如何归属?
【案情】
肖某夜晚驾驶大型卡车不慎将行人王某撞倒在路中央,王某动弹不得,肖某逃逸。约五分钟后,万某开车途经此地,因夜色渐浓未发现躺在路中央的王某,不慎从王某身上碾压而过,虽然车辆颠簸了一下却未起疑心,驾车而去。约十分钟后,下夜班的张某骑自行车路过,发现倒在血泊中的王某,赶紧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约十五分钟后,救护车到场发现王某已死亡,无法查明是王某是被肖某驾车当场撞死,还是被万某开车碾压致死。
【分歧】
关于王某的死亡结果应由谁承担责任,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结果归属于肖某及万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结果单独归属于万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单独归属于肖某。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
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中处处都体现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疑时,应按照无罪来处理。
就本案而言,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形。(1)可能的情形一:肖某撞死王某,万某碾压的是王某的尸体。显然,在此情形下,王某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肖某;(2)可能的情形二:肖某只是撞伤王某,并未致死,万某随后的碾压导致其死亡。在此情形下,仍需要判断肖某的撞击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联系,万某的碾压行为便是介入因素。首先,肖某将王某撞倒在路中央动弹不得,可以预见若不救助王某,其存在被后续往来车辆碾压的风险,但肖某仍驾车逃逸,最终导致王某被万某开车“二次碾压”;其次,先前行为(肖某撞倒王某)蕴含介入因素(后续车辆碾压)的危险,万某驾车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导致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肖某撞倒王某的的先前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两种可能的情形中,肖某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不会冤枉肖某,死亡结果可归属于肖某;万某有一半的可能性不用对死亡结果负责,可能会冤枉万某,可使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不归属于万某。
因此,死亡结果应单独归属于肖某。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问:我去年分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年底时,我驾驶电动车被李某驾驶的货车
被一辆汽车撞伤,后来发现该汽车原来的出卖人只是将车辆交给买主使用,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要承担责任
现在社会发展的很迅速,很多车主已经买了属于自家的私家车了,汽车行业发展的很是迅速,汽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确实带给我们很多便利,出行什么的也是...
机动车年检的政策,一直受到广大车主朋友们的关注。年检是每一位车主都要经历的事,虽然咱们新车可以6年免检,但6年以后,爱车的健康多多少少都会有...
甲被乙骑电瓶车撞到受伤严重,甲伤情稳定后,因事发路段无监控,双方陈述不一致,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甲找到本律师起诉维权。在仔细了解案情后
1、全责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指定一个定损中心。 2、双方一起到到定损中心,
生活中的外卖人员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外卖平台旗下的员工,主要负责自己平台上入驻商家的配送服务;另外一种则是用第三方劳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过...
教师醉驾不会开除公职,但醉驾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会进行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出现《通知》规定的“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并且依法被...
加载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