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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损害赔偿 > 法律指南 > 什么叫“一事不再理”原则?

什么叫“一事不再理”原则?

时间:2020-08-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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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4年6月10日,熙熙的父亲石头因帮人做工被高压线触电死亡。2014年9月4日,熙熙出生。在熙熙出生之前,熙熙的奶奶、妈妈和哥哥三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志雄、海英应负35%的赔偿责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死者石头自负35%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志雄、海英已按照判决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2015年6月29日,熙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志雄、海英和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法院审理结案,生效判决也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志雄、海英的赔偿义务已经完成。现原告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受理此案。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熙熙的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

答:“一事不再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再作同一的诉讼请求。“再理”是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本案中,原告为熙熙,与上次的原告不是同一人,即本案为新的原告,不属于同一当事人;原告作为死者石头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起诉时尚未出生,其他继承人在起诉时亦未将原告的抚养费列为起诉请求事项。以前的相关民事争议及民事判决均未涉及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再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属于新的民事抚养争议,不是同一诉讼请求。

综上,原告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会受理。理由如下:原告作为死者石头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起诉时尚未出生,其他继承人在起诉时亦未将原告的抚养费列为起诉请求事项。以前的相关民事争议及民事判决均未涉及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属于新的民事抚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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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相成 来自江西赣州 身份证360727200108173613 名族汉 高中毕业 电话 19917960086 我家一共四口人,父母,父亲,我和我姐姐,因父亲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7年办理的低保,家庭条件一直在改善。本人2019年高中毕业,2020复读,但因特殊原因回家自习,但因学习能力有限,没有太大提升,期间陆续高考6次,(原因得细说)期间在北京跑外卖一年, 挣了一些钱,因本人有游戏瘾,所以在我家租房子的地方配了一台台式电脑,在家玩游戏的时候,被民政局偷拍,民政局还拍到了我家违规养的两只鹦鹉,因我以前说过对国家不好的言论(当时接受了海外对中国不好的信息,有点被洗脑了)当初我说的话被传播了,政府部门应该对我不满,所以民政局违规处理,把偷拍到我家的家庭情况,我玩电脑的视频,应该还偷拍到了我自慰等生活上的视频,期间有人骂我家养鹦鹉,我愤怒的骂回去了,说了脏话,刚好被民政局的拍了视频,一同发到我县微信群,开始大规模传播,因我爸这几年没上班,和我高考6次耽误了时间,也没上班,说我家养我家鹦鹉死,不养我爸死,(我家这里违规饲养了鹦鹉)我和我爸吃低保,都不上班,(得细说)民政局这里违规泄露我家家庭隐私到微信群,没有合法处理,直接引起我们县里的人公愤(这些事情太片面,导致县里人对我家没有一点好影响),现在政府那边有组织信的扇动我们县里人的情绪,组织口号,对我家进行攻击,我家现在在住的地方一直会被辱骂,并且到了晚上10点多政府有人员在旁边小区开始用扩音器组织口号,开始对我家里人进行攻击,直接导致我家成为过节老鼠,现在白天别人就到我就开始辱骂,期间流言越来越离谱,说我睡我姐我妈我爸,这里最离谱的就是晚上10点多开始带动整个县里的人对我家攻击,口号响亮,声音整齐,你能相信这是出现在中国的事情吗,期间到派出所维权,都被无视,如果你能来到这里,就能感受到这前所未见的情况,这中乱像,简直无法想象,期间我还想到市里面的上一部门维权,但发现我们县政府的人比我先行一步,(县政府就是带头攻击我家的人)因为之前说过的对中国不利言论,但我真是吹牛皮随便讲讲,在政府人员的带领下,我们县里的人开始对我家肆无忌惮的攻击,让我家现在苦不堪言,我家顶多骗保罪,按骗保罪处理,也不能像现在这样被政府带领县里的人对我家进行有组织的攻击,就算让我家坐牢,也不能像这样直接剥夺了正常生活的权利,成为过街老鼠,现在他们传的东西太片面,就是讲得我家不好的东西,我家也只是一个普通家庭,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媒体能帮我破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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