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b站因用户上传电影纯音频被判帮助侵权,如何保护著作权?
该案涉及的法律是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中第十二款说明,“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优酷对电影《我不是药神》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用户在未经优酷授权的前提下将电影音频上传至被告网站的电影剪辑模块中,并允许其他用户下载的服务,且该行为未受到被告平台应有的审核与阻拦,侵害了优酷的网络信息独享性权益,应当构成帮助侵权。
案件的关键争议在于——未经许可使用和传播电影纯音频是否属于侵权:
即使该用户未在被告网站上传完整的电影作品,但只要使用和传播了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就应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而法院的判决也再次认证了这一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此次事件,由于B站 审核没有到位,无意中付出了“帮助侵权”的代价,也给了所有短视频平台一个信号,“版权保护”时代已经到来,尽快完善平台审核机制才能尽早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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