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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该了解的加计抵减政策

时间:2020-10-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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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第39号公告,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递减政策。

一、执行时间固定,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注意把握时间。

二、适用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规定指出包括四项服务:邮政服务(各类快递服务业)、电信服务(通常说的通讯业)、现代服务(高科技、新兴技术产业等)、生活服务(水、电、燃气等大宗消费)

2.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规定适用范围很广。

三、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能再调整,以后年度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加计抵减的基数

1.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扣减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3.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抵减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转下期抵减
>0 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0且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七、例外情形: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八、单独核算计题、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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