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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于哪些犯罪行为?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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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11月6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东营中院”发布信息显示,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宣判结果显示,蔡国华最终被判处死缓。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1.jpg

法院信息显示,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国华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在恒丰银行发放核心员工奖励薪酬,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造成恒丰银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亿余元。


2014年至2017年, 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丰银行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8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蔡国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将恒丰银行48亿元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2.jpg

2006年至2017年,蔡国华利用担任中共沾化县委书记、烟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恒丰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8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项目承揽、 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亿余元(其中10.7亿余元系未遂)。2017年,蔡国华在明知申请贷款项目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35亿元,给恒丰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蔡国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蔡国华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国华所挪用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依法可从轻处罚。蔡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严惩,鉴于10.7亿余元受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宽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友热议


A:为什么要缓呢?十一亿能够多少农村人每天有肉吃 够多少山区人民买羽绒服。。多么可笑啊哈哈,建议以所金额按照当地平均年薪治罪,超过二十五年的直接死刑,且不容许缓


B: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已经实际废除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犯罪早已实际废除死刑多年,今后也永远不会再有死刑了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5.jpg

C:刚看了注重实体经济不要搞“钱生钱”的“生意”,这个人的下场就是最好的教训,试问能做到为民服务的有多少?


D:恒丰银行。全国12家股份商业银行之一。前身是山东烟台住房储蓄所。看来银监会没有提早发现问题,让这个大贪官一再成为漏网之鱼,而走上了死路一条。


E:不被监督的权利,极容易走向腐败。不要高估人性,司法体系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底线。


法律延伸阅读: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犯罪情形


限制减刑并不是不能减刑,而且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以上是“恒丰银行原董事长一审被判死缓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于哪些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刑事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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