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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致2名警察牺牲 暴力袭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0-11-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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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致2名警察牺牲】7月6日,江苏淮安发生重大暴力袭警案,2名警务人员死亡。8月27日,这起重大暴力袭警案第一次开庭。庭上,淮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对马伟兵、马洪兵提起公诉。11月24日上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7·6”重大暴力袭警案,以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马伟兵、马洪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暴力袭警致2名警察牺牲1.jpg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6日上午,淮安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警务人员王涛(殁年32岁)、王春坤、吴骏和安业雷(殁年32岁)等四人,接受命令前往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排查并伺机抓捕网上通缉人员被告人马洪兵。当日10时许,王涛等四人在板闸家苑某楼504室马某兵(系被告人马伟兵三弟)家发现马洪兵,遂表明警察身份并要求其配合警务工作。马洪兵拒不配合,手持菜刀拒捕并爬上厨房窗户,以跳楼相威胁。双方僵持过程中,家住该楼403室的被告人马伟兵外出回家,从5楼消防井内取出平时藏匿的两把尖刀,双手各持一把冲入504室,在与马洪兵短暂交流后即对在场警务人员进行捅刺,与此同时,马洪兵则手持两把菜刀从厨房冲向警务人员挥砍,致使民警王涛、辅警安业雷死亡,辅警吴骏受伤。

暴力袭警致2名警察牺牲3.jpg

被告人马伟兵、马洪兵作案后,携带刀具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当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马伟兵、马洪兵被追捕的公安民警发现后挥刀拒捕,在马洪兵被民警开枪击中腿部后,两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马伟兵、马洪兵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网友热议


A:警察是高危职业,配枪不应该吗?生命都受到威胁了,开枪不应该吗?如果警察都不能保护好自己他怎么维护社会治安?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很多的法律条条框框不允许开枪。


B:警察本来就是高危行业,给他们配枪既能及时的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又能保护群众安全。


C:必须开枪保护自己。自己死了我草,如果我是警察,我会保护自己的,开枪直接打他们,毕竟自己还有家人呢。


D:这就是中国警察无法保护自己的现状。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也要遵守枪支权限,是对警察生命的漠视

暴力袭警致2名警察牺牲7.jpg

法律延伸阅读:暴力袭警的法律责任


暴力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或辅警进行突然人身攻击,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行政执法过程有时会遇到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更严重的是出现预谋聚众袭警,这不仅损害人民警察的健康权、生命权,更是践踏法律的权威、破坏国家正常行政管理。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袭警罪,在警察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的行为一般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1月10日,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这对袭警犯罪的罪名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的具体标准等作了明确、细化的规定。其部分内容如下: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是“暴力袭警致2名警察牺牲 暴力袭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刑事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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