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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活埋79岁瘫痪母亲,情法难容!法律如何评判?

时间:2020-12-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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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陪我长大,
我陪你变老。
还有几天就是母亲节了,但是却发生了让人寒心的惨案。5月7日,陕西男子活埋老龄母亲案引发关注,引起了众怒,检方也已经提前介入这一案件。
但是即便儿子如此对待母亲,母亲还是担心儿子会被判重刑,真的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啊!

那么,这一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又有哪些细节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呢?在愤怒的同时,我们一起来聊一聊这个案子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警方通报
涉嫌故意杀人已移交县公安局侦办
警情通报指出,2020年5月5日9时许,靖边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接到村民张某报警称:5月2日晚,其丈夫马某(58岁)将婆婆王某(马某母亲,79岁)用手推车拉出去后,至今未归。
接警后,靖边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刑侦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并将嫌疑人马某传唤到案突击审讯。据马某交代:其将瘫痪在床的母亲王某埋至靖边县城南万亩林一处废弃墓坑内。确认地点后,民警立即对该墓坑进行挖掘,中途听见有隐约的呼救声,经民警全力挖掘,成功将墓坑内仍有生命体征的受害人王某救出,并立即送医院救治。
目前,受害人王某生命体征平稳,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依法刑拘。
5月6日,华商报记者联系新庄派出所,民警证实:“是涉嫌故意杀人案,案件今天已经移交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办。”
据了解,嫌疑人马某平时在县城打工居住,农忙时回老家务农。警方介绍,案发后马某很快被找到,但在接触过程中,对于所做伤天害理的事情并未流露出悔意。
靖边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杨利军告诉华商报记者:“案件本身不复杂,主要是嫌疑人泯灭人性,有违道德伦理,让人难以接受。”
目前,被害人王某生命体征平稳,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当地媒体报道,这起案件中,有几处细节令人发指:
一是嫌疑人马某将其母从家中带走后,曾对妻子谎称将母亲送至亲戚家。“5月2日20时许,嫌疑人马某把母亲用人力车拉走后,5月3日凌晨2时许,回到家中告诉妻子张某梅说自己将母亲送到靖边县新车站,雇佣了一辆面包车送往甘肃省庆城县亲戚家中。”
二是当家人赶至车站寻找老人未果时,嫌疑人马某离开家人的视线,独自一人出走失联,这无疑拖延了营救老人的宝贵时间。幸而接警后,新庄派出所民警立即安排警力对马某和王某进行寻找,同时到靖边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取相关监控,查找马某和王某的活动轨迹等线索。
三是直到接近3天后,嫌疑人马某被民警找到进行询问时,仍然坚称将母亲送至亲戚家。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未到庆城县的亲戚家中。后民警将马某带回所内进一步进行调查,在询问期间马某言辞闪烁,神色慌张,回答问题前后矛盾,办案民警发现马某有重大隐情。
在民警强大的思想攻势下,马某才最终交代:2020年5月2日20时许,自己将母亲王某用人力车拉到靖边县万亩林某处,见四处无人后,就找了一个废弃墓坑将母亲王某倒进去用土埋了。警方了解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赶到现场对被埋者王某展开救援工作。
四是嫌疑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嫌疑人将老人运至县城河东万亩林一个废弃的墓穴内,并用黄土封住,但没有用脚踩瓷实,老人在暗无天日的墓穴内度过了几天,救出时有些头脑不清,可能是缺氧了。

58岁王某其将瘫痪在床的母亲埋在一处废弃墓坑内

确认地点后,民警立即对该墓坑进行挖掘
经民警全力挖掘,成功将墓坑内的受害人王某救出

王某近3天未见天日,民警特意用布遮住其面部

79岁王某被警方救出后送医
法律分析
01
首先,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马某无疑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何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呢?《刑法》本身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下列四种情形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通常会灵活掌握:
1、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存在特殊犯罪主体的情形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万幸的是马某的母亲被救后已经恢复意识,可以正常交流了,并没有出现死亡结果,而从案件细节来看,马某并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节,应属于未遂而非中止,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小编认为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02
其次,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何为检察院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者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根据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杀人、爆炸、放火、抢劫、绑架、强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恶势力团伙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取证困难的集团性、团伙性犯罪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侵犯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新类型、新手段、零口供等在定性或者法律适用方面争议较大的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矛盾焦点突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或督办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同,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并没有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的职权。
那么在本案中,由于涉及到杀人,并且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马某故意杀人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考:人民日报、北京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杀母弑亲,天理难容,
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
我们要从更理智的法律角度去看待和分析,
对于这一案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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