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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酒后坠楼死亡法院:这次,同饮者不担责!

时间:2020-12-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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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1日晚,赵某与朋友王某、耿某、李某一起聚餐。推杯换盏后四人来到KTV唱歌,期间李某先行离开。唱至凌晨3时许,未饮酒的王某开车,将赵某与耿某送回到无人居住、登记在赵某父亲名下的旧房中休息。

王某将两人安全送达后便离开了,而耿某留下照顾醉酒的赵某。深夜,耿某在醉梦中被一声惨叫惊醒。醒后发现同在一张床上休息的赵某不见了,而房间的窗户开着。耿某下床向窗外看去,发现一个黑影躺在地上,便立即打电话叫救护车并报了警。
躺在地上的正是赵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发外伤失血性休克。
事发后,赵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认为共饮者在酒桌上劝酒,赵某醉酒后也没有尽到劝阻饮酒的义务,且未将醉酒的赵某送回有人居住的家中照顾,而是送至无人居住的旧屋中,王某与耿某对赵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二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part.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死亡系坠楼造成的,虽然二被告事发前与赵某共同喝酒,但二被告酒后将赵某送回家中,且耿某也留下来陪伴赵某并在同一张床上休息。赵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何故发生坠楼事件,公安机关也未有结论。因此共同饮酒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赵某的死亡,二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part.3
法官寄语
亲朋好友聚会,在饭桌上聊聊天、喝点酒是常见的联络和增进感情的方式。共同饮酒不像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具体的邀约和承诺过程,但实质上相互间已对饮酒活动形成了共识。另外,这种共识本身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但饮酒过程中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共饮人的注意义务。在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时,其他共饮人对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责的。
在此提醒广大饮酒者,无论是自饮还是举杯共饮,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宴席结束要对醉酒者合理照顾,尽到注意义务。一旦共饮者出现意外,不仅影响亲朋之间的良好关系,还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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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相成 来自江西赣州 身份证360727200108173613 名族汉 高中毕业 电话 19917960086 我家一共四口人,父母,父亲,我和我姐姐,因父亲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7年办理的低保,家庭条件一直在改善。本人2019年高中毕业,2020复读,但因特殊原因回家自习,但因学习能力有限,没有太大提升,期间陆续高考6次,(原因得细说)期间在北京跑外卖一年, 挣了一些钱,因本人有游戏瘾,所以在我家租房子的地方配了一台台式电脑,在家玩游戏的时候,被民政局偷拍,民政局还拍到了我家违规养的两只鹦鹉,因我以前说过对国家不好的言论(当时接受了海外对中国不好的信息,有点被洗脑了)当初我说的话被传播了,政府部门应该对我不满,所以民政局违规处理,把偷拍到我家的家庭情况,我玩电脑的视频,应该还偷拍到了我自慰等生活上的视频,期间有人骂我家养鹦鹉,我愤怒的骂回去了,说了脏话,刚好被民政局的拍了视频,一同发到我县微信群,开始大规模传播,因我爸这几年没上班,和我高考6次耽误了时间,也没上班,说我家养我家鹦鹉死,不养我爸死,(我家这里违规饲养了鹦鹉)我和我爸吃低保,都不上班,(得细说)民政局这里违规泄露我家家庭隐私到微信群,没有合法处理,直接引起我们县里的人公愤(这些事情太片面,导致县里人对我家没有一点好影响),现在政府那边有组织信的扇动我们县里人的情绪,组织口号,对我家进行攻击,我家现在在住的地方一直会被辱骂,并且到了晚上10点多政府有人员在旁边小区开始用扩音器组织口号,开始对我家里人进行攻击,直接导致我家成为过节老鼠,现在白天别人就到我就开始辱骂,期间流言越来越离谱,说我睡我姐我妈我爸,这里最离谱的就是晚上10点多开始带动整个县里的人对我家攻击,口号响亮,声音整齐,你能相信这是出现在中国的事情吗,期间到派出所维权,都被无视,如果你能来到这里,就能感受到这前所未见的情况,这中乱像,简直无法想象,期间我还想到市里面的上一部门维权,但发现我们县政府的人比我先行一步,(县政府就是带头攻击我家的人)因为之前说过的对中国不利言论,但我真是吹牛皮随便讲讲,在政府人员的带领下,我们县里的人开始对我家肆无忌惮的攻击,让我家现在苦不堪言,我家顶多骗保罪,按骗保罪处理,也不能像现在这样被政府带领县里的人对我家进行有组织的攻击,就算让我家坐牢,也不能像这样直接剥夺了正常生活的权利,成为过街老鼠,现在他们传的东西太片面,就是讲得我家不好的东西,我家也只是一个普通家庭,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媒体能帮我破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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