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企业制度 > 法律指南 >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规定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信息披露对于落实注册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维持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注册制下,新股发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关注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转为关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只要符合条件,未盈利企业亦可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对于第二十五条提到的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一般指(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相对上年同期上升或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包括哪些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从投资者权利行使的角度来说,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基础之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庞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2.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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