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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位律师解答

  • 南晓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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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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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2:59:35
    • 南晓峰 服务方:
      对于怎样认定明知也给予了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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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00:37
    • 南晓峰 服务方:
      结合你的具体情况就是,你做的时间不长就停止了,这种情况不会认定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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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01:49
    • 南晓峰 服务方:
      如果出现了新的司法解释能够认定明知,应当按对你有利的旧的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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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04:44
    • 南晓峰 服务方:
      当出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新的解释对你有利则适用新的解释,否则还是适用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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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07:22
  • ¥1.72
    • qq号属于虚拟账号,不会构成侵权公民个人信息,我国法律是从旧兼从轻,不会出现后续司法解释确认的犯罪对之前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且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明知,证明度很高,按照你的描述,这种情况达不到刑法处罚的明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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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03:20
  • ¥1.72
    • 你好 怎么老是把自己的行为往犯罪方面想呢?你自己已经把那些司法解释研究的很清楚了 怎么还看不懂呢 以后的法律不能来惩罚以前的行为 这是刑罚的基本理念 如果以后的法律有利于被告人那么就用新法 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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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04:12
  • 李晓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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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小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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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这个QQ号是不是你注册的?如果不是你注册的,你怎么知道这些QQ号是通过正常的途径注册过来的?不是盗取的他人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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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09:00
    • 赵小龙 服务方:
      就这个QQ号牟利的问题以往的司法判例当中,主要涉嫌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明知道是盗窃来的QQ倒卖牟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纯的倒卖行为不构成购买后利QQ号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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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18:37
  • 刘学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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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1.72
    • 你好,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这个问题,需要看是否明知,这个明知不一定是整个犯罪情况均明知,就像您说的,明明知道违法还去买卖账号,这就属于明知,但是具体的罪名以及量刑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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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09:32
  • ¥1.72
    • 你好,还挺挑剔,有了几十块钱一对一咨询不是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吗。这个司法解释你研究的很透,看的也很明白。但是要深刻理解明治的意思。我笼统说一句,根据你的描述你的这个行为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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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19:36
    • 甄理 服务方:
      什么是明智呢?这个考察的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看它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而故意犯罪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个明知就是指的故意犯罪当中的直接故意。那具体到这个行为来说就是你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明明知道对方是要用于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的,这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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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23:16
    • 甄理 服务方:
      这个字体有点小,一不注意就出错,非常抱歉。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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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56:46
  • 王宇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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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景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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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把所有情况一一说明一下,您的事情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也可能涉嫌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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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23:26
  • 唐军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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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你卖了多少钱?你对购买者的用途有没有了解过? 司法解释是对既有法律的适用标准作出的进一步规范,其仅对在办的案件产生是否适用的问题。像你这种没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时肯定会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不管你行为实施是在司法解释颁布前还是颁布后,这与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一样。 非法所得金额是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衡量尺度,非法获取和出售的信息条数也是一个衡量尺度。三十个号码我觉得不会被认为是犯罪。另外获取手段是购买,与窃取相比也显著轻微。我觉得不至于被当作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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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23:42
  • 叶愈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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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樊传恒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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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桂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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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这个问题确实问过了,我有印象,而且很深刻。这种情况首先你没有犯罪的故意,其次你并非知道买家要去如何犯罪,最后这种买卖(也就是你说的免费让对方使用)并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综上几点,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但可能构成违法。 给你两点建议:一,不要过于的纠结过去,向前看,今后做守法公民,挣合法的钱,相信你一定会有美好的将来。二,在数字化的今天,法律法规网络上很好查询,但真正分析问题仅仅靠法律条文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很深的法律理论知识(法理),比如刑事犯罪,主张三段论,和四段论背后都是法学理论在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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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4 23:34:39
  • ¥1.72
  • 彭云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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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范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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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坚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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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你所述,用手机号注册陌陌号,用谁的手机号?你自己的手机怎么可能注册那么多的陌陌号?别人的手机号你又是如何得到的?手机号有机主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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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00:10:27
  • 贺圭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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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同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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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2
    • 你好,从主观上你不够成犯罪的共同故意,明知的意思是,提供qq号后,对对方要进行犯罪或者违法行为有预见,在当时你并没有这种故意或者过失;从行为上来看,你并没有从中获利,而且提供的数量不多,从情节上说,不严重。不会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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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00:23:16
  • 华盛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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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你好,你的行为只是将号卖给别人,而且也不知道他会用来干违法犯罪的事,你的行为目前是不构成犯罪的,当然只有你今后不出现类似的行为就算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了也是不能对你之前的行为进行追随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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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01:20:09
  • 李军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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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您说的情况,没必要太担心。可能涉嫌第2项,侵犯公民信息。所以,你可以及时去公安机机关说明情况,看公安机关如何处理,一般会行政处罚,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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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01:29:33
  • ¥1.72
    • 你好。这位朋友,你问过很多遍了。这种情况,你不构成共同犯罪,也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为你没有犯罪故意,不会推定你是共犯的。刑法遵循谦抑性原则,不会任意扩大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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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02:00:49
  • 王景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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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如果构成的话,属于第二项,属于明知。但是按照你这样说法的话,一般不属于犯罪。具体是否构成还需要以具体的案情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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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02:41:10
  • ¥1.72
    • 既然你不知道对方拿去违法犯罪,怎么能认定明知?法律针对刑事被告人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使后边有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律会认定该行为,但对你也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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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5 03:47:05
  • 李国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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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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