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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沈阳清福陵部分建筑维修工程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389号
  • 【发布日期】2008-05-06
  • 【生效日期】2008-05-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沈阳清福陵部分建筑维修工程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沈阳清福陵部分建筑维修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389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清福陵部分建筑维修工程方案的请示》(辽文物局发〔2008〕4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针对清福陵正红门、大碑楼、隆恩门、隆恩殿、东西配殿的修缮设计方案。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尽可能保留使用原有构件,局部修补、添配、剔补的范围和工程量都应尽可能细化、明确。
(二)琉璃构件的修补材料,建议使用石膏腻子,不用血料。
(三)取消地面砖刷石灰水的做法。
(四)补充陵区总平面图。进一步规范图纸,详细标注相关做法说明。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由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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