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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产权单位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现行法律对续期是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等规定尚未明确,后续有望通过新的法规加以确认。对于非住宅用地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目前并无法律规定支持非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这就提醒了购房者在购房时在关注房屋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的同时,务必确认好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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