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具体条文的确没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来的详细具体。这个和体制关系不是说没有但不是最主要的,体制原因对司法的影响大于立法。而立法不足原因主要还是我国法律建设起步晚、力度不足、法律普及度不够,法律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等。另外法律是跟着社会发展走的,很多时候法律的完善就是靠一个个血淋淋的真实案例去推动去引导。
但如果仅针对这次公交的问题,还是有一类“口袋罪”可以装的。比如最典型的口袋罪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自发性疾病导致的死亡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员工因为脑梗(脑梗并非职业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不负责任。
这个问题是法理的基本问题,法律的来源一开始基于习惯,随后为了维护群族安全等达成一定的合意,慢慢行程的。
正常上班路线和时间的话,视同工伤
无责。上下班路上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视同工伤,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并于48内死亡视同工伤,现在这种情况不可能按工伤处理,企业无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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