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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哪家法院管?如何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法院?

时间:2023-01-1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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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网络不断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由于信息网络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不确定性,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当事人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存在分歧。那么,对于权利人发现被侵权后,应当去哪家法院起诉呢?哪家法院依法才有管辖权呢?为避免当事人少走弯路,减少讼累,小编结合最新的生效裁判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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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网络不断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提高,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由于信息网络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不确定性,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当事人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存在分歧。那么,对于权利人发现被侵权后,应当去哪家法院起诉呢?哪家法院依法才有管辖权呢?为避免当事人少走弯路,减少讼累,小编结合最新的生效裁判予以解读。

 

法院裁判:

 

生效裁定认为,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本案中,上海某公司虽在南通发现被诉侵权行为,但本案并不存在前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不能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即南通视为侵权行为地,故南通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如何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法院?

 

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目前存在上述两个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这两个规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针对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侵犯的权利可能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等,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属于一般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著作权,是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因此,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只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才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法官提醒相关案件的当事人:不能不做分析就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一条款诉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条款的适用具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这一前提,以避免费时费力,徒增诉讼成本。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法院

 

供 稿:陶书林

编 辑:吴 焱

审 核:沈 静、尤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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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相成 来自江西赣州 身份证360727200108173613 名族汉 高中毕业 电话 19917960086 我家一共四口人,父母,父亲,我和我姐姐,因父亲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7年办理的低保,家庭条件一直在改善。本人2019年高中毕业,2020复读,但因特殊原因回家自习,但因学习能力有限,没有太大提升,期间陆续高考6次,(原因得细说)期间在北京跑外卖一年, 挣了一些钱,因本人有游戏瘾,所以在我家租房子的地方配了一台台式电脑,在家玩游戏的时候,被民政局偷拍,民政局还拍到了我家违规养的两只鹦鹉,因我以前说过对国家不好的言论(当时接受了海外对中国不好的信息,有点被洗脑了)当初我说的话被传播了,政府部门应该对我不满,所以民政局违规处理,把偷拍到我家的家庭情况,我玩电脑的视频,应该还偷拍到了我自慰等生活上的视频,期间有人骂我家养鹦鹉,我愤怒的骂回去了,说了脏话,刚好被民政局的拍了视频,一同发到我县微信群,开始大规模传播,因我爸这几年没上班,和我高考6次耽误了时间,也没上班,说我家养我家鹦鹉死,不养我爸死,(我家这里违规饲养了鹦鹉)我和我爸吃低保,都不上班,(得细说)民政局这里违规泄露我家家庭隐私到微信群,没有合法处理,直接引起我们县里的人公愤(这些事情太片面,导致县里人对我家没有一点好影响),现在政府那边有组织信的扇动我们县里人的情绪,组织口号,对我家进行攻击,我家现在在住的地方一直会被辱骂,并且到了晚上10点多政府有人员在旁边小区开始用扩音器组织口号,开始对我家里人进行攻击,直接导致我家成为过节老鼠,现在白天别人就到我就开始辱骂,期间流言越来越离谱,说我睡我姐我妈我爸,这里最离谱的就是晚上10点多开始带动整个县里的人对我家攻击,口号响亮,声音整齐,你能相信这是出现在中国的事情吗,期间到派出所维权,都被无视,如果你能来到这里,就能感受到这前所未见的情况,这中乱像,简直无法想象,期间我还想到市里面的上一部门维权,但发现我们县政府的人比我先行一步,(县政府就是带头攻击我家的人)因为之前说过的对中国不利言论,但我真是吹牛皮随便讲讲,在政府人员的带领下,我们县里的人开始对我家肆无忌惮的攻击,让我家现在苦不堪言,我家顶多骗保罪,按骗保罪处理,也不能像现在这样被政府带领县里的人对我家进行有组织的攻击,就算让我家坐牢,也不能像这样直接剥夺了正常生活的权利,成为过街老鼠,现在他们传的东西太片面,就是讲得我家不好的东西,我家也只是一个普通家庭,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媒体能帮我破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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