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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消费维权 > 法律指南 > 网购呼吸机试用后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法院:需保证商品完好

网购呼吸机试用后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法院:需保证商品完好

时间:2023-02-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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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保障了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但实际上退换货并非没有任何“门槛”。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何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以原告何某退货未按照约定预先清理机器部件导致商品损坏、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原告何某退款请求的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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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何某在被告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内购买了一台无创呼吸机。签收后,原告自述其在试用过程中使用感觉不佳而与被告店铺客服沟通退款事宜,并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由于机器设计原理,顾客试用时必须使用呼吸机口鼻罩和管道等耗材,该耗材一经使用就无法退还,故而顾客退货时,该笔费用需从总额中予以扣除。在店铺页面及双方沟通中,被告均对此节提示内容作出明确告知,且经原告同意。同时,在退货退款事项的沟通过程中,被告曾明确提示原告“记得把水倒了再寄回!仓库收到也是会检查的,如机器进水了仓库是会拒收的。”之后,原告退回了商品。

 

被告在快递上门投递原告寄回的货物时要求现场拆封查勘,发现货物包装已有明显水迹,拆封后发现机器有严重漏水的情况且已致设备损坏,遂判断是原告寄出货物前并未将机罐内存水清理干净所致。因货物现状已影响到该设备的二次销售,被告当场拒收退货快递并拒绝向原告退回购物款3489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公司能否以原告在退货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商品损坏为由,拒绝原告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依据“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向被告申请退货,涉案双方当事人也均认可涉案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原告于收到涉案商品后七天内向被告公司申请退货退款,时间上并无不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被告公司在同意原告退货申请前,多次告知原告注意事项,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现场检查发现设备中存水,原告退回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法定要求,故被告以“商品漏水情况已导致设备损坏,影响到商品的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案中原告在签收商品时被告已经就该涉案商品完成了交付,原告在随后的试用过程中也向商家反映了涉案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其退货原因实为试用后感觉步骤繁琐、使用体验不佳,故而应初步推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货物系完好无损未使用状态。现原告无法合理说明涉案商品交付快递员时的实际状态,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涉案商品被退回时显然已非完好状态,已影响了商品的二次销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交易市场发展迅速,网络平台购物已是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网络交易比起现实交易终究有无法现场亲身查勘商品实物的不足。针对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给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也促进了网络交易的繁荣。但是,拥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情境下行使该权利。法律注重公平原则,衡平利益,在给予消费者保障的同时也做出了限制,规定某些根据性质不宜退货或退货时不完好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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