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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常见案例带您了解《民法典》

时间:2024-04-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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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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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问: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问:熊孩子给主播打赏、充值网游的钱,家长能否追回?

 

答:按照《民法典》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形不能追回。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地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种情形可以追回。

 

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答: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问:小花遭父亲虐待,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付抚养费吗?

 

答:有。《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问:债务人玩失踪,借出去的钱还能否要回来?

 

答:可以待债务人宣告失踪后向其财产代管人要求实现债权。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问: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受不受法律保护?

 

答:袁某骗取3名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欺骗被害人向各自游戏账户充值人民币共计2万余元,随后将被害人游戏账户内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转移至自己账户。

 

《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袁某骗取他人游戏账号,侵占他人游戏币及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其行为属于侵权。

 

问:一段视频通过AI技术把杨某的脸替换成李某迅速蹿红全网,有网友提出可能侵犯版权与肖像权。这种说法对吗?

 

答:对。《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将“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如果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来牟利,这不仅不尊重肖像权人,更是对其经济权利的侵害,特别是依靠知名度获得赞助或广告费用的名人。

 

问:张某想用儿子的名义买房,一家人共同居住,又担心儿子长大结婚后,会提出卖房、赶人。张某应该怎么做?

 

答:张某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问:某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甲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并未对条款内容尽到提示义务,后甲发现有条款严重不利于自己,他可以怎么办?

 

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问:小王由于缺钱在网上申请贷款,却深陷套路贷中,短短1个月欠款从2万翻到了32万,高额利息需要还吗?

 

答:不需要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利息进行偿还。《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甲假借委托之名,通过中介找到房东乙,却绕过中介与乙直接订立租赁合同,中介要求甲支付报酬,合理吗?

 

答:合理。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问:有人到访甲的出租屋,告之自己为新房东,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让甲3天内搬走,甲需要搬走吗?

 

答:甲无需搬走。租赁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问:甲想购买乙价值10万元的二手车,乙要求甲缴纳3万元定金,甲缴纳后拒绝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价款,乙扣留甲的3万元定金。甲能主张返还吗?

 

答:甲只能对其中1万元主张返还。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问:忘交物业费,结果被停电断水,物业公司有权这么干吗?

 

答:没有。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问:甲是明星乙的粉丝,户籍警察丙发现乙已经隐婚,丙能告诉好友甲吗?

 

答:不能。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问: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隐瞒,另一方婚后发现能请求离婚吗?

 

答: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甲乙为夫妻,甲的母亲身患肝癌,乙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甲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问:父母去世,哥哥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妹妹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问:婚内男方单方举债去炒股,离婚后谁还钱?

 

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婚后妻子为照顾老人孩子辞掉了工作,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方给予补偿吗?

 

答:有权。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问: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可以离婚吗?

 

答:不可以。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问: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怎么办?

 

答: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小明今年10岁,爸妈正在闹离婚,小明能自己选择跟谁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问:甲在爷爷弥留之际用手机为其录像设立遗嘱,但房间内只有他们两人,遗嘱有效吗?

 

答: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问: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内容相抵触,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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