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传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一家建材城“疑似为业绩组织多人吃泥鳅喝鸡血”一事,黔南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8月7日上午回应称,该支队6日得知这个情况后,7日上午联系了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劳动者的行为,黔南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会同独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此事,调查结果会第一时间公布,回应社会关切。
同日,独山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民警已经赶往现场,正在调查发布信息的人员,该事件涉及诸多部门,各方都在积极处理。
8月6日,一段网传视频显示,一位戴着口哨的男子现场向对向而立、身着蓝色衣服的一众人发活泥鳅,领到泥鳅的人随之当众撕咬,发放泥鳅的男子大声喊道“必须咬断”。有网友称,事发地为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参与者为当地一家建材城里的部分商铺负责人,因为业绩不达标,以此激励。
6日晚,该建材城一家商铺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网传的这起事情约发生于两天前,活动是由一些业绩不达标的建材商铺负责人联合参与,大约有二十余位,请的第三方培训老师来具体策划组织。活动现场,这些培训老师会带头吃,其余人效仿,有的人真的会吞咽泥鳅喝鸡血,“以前也搞过这类活动,此前吃过苦瓜这类东西,都是为了刺激达成业绩”。

用人单位体罚侮辱员工是否违法?
员工如果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该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员工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员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指出:“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员工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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