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诉讼主体 > 下水道堵塞致低层住户受损,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院某和六被告均系某小区同一单元业主,原告院某居住三楼,六被告均居住在三楼之上不同楼层。由于下水管道堵塞,楼上用水无法排出,管道内垃圾杂物溢出,造成院某室内受损,墙面泡水,家具损坏。后原告院某将二楼主管道切开,发现主管道内有杂物堵塞,遂就房屋财产受损问题,请求楼上六住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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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共同责任。本案中,下水主管道系本单元楼共有部分,应由该单元业主共同管理维护,以保证其正常使用。案涉房屋发生堵塞后,发现主管道内有杂物堵塞,来源不可考。鉴于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的杂物的直接来源,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本案各业主责任大小、原告自身过错及所受损失状况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六被告每人赔偿原告院某5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迅猛推进,楼房居住已成为众多人的首选。但因房屋下水道堵塞导致低层住户财产受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排水主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业主对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应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如因所有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排入异物而堵塞,进而造成某一业主财产受损,且无法确定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具体责任人,那么对于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且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或有免责事由时,则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案的处理也参考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处理规则,在高空抛物引发的侵权案件中,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房屋下水道堵塞导致低层住户财产受损,往往难以确定侵权人,由可能导致下水管道堵塞的业主分担损失,能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体现公平正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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