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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怎样计算?需要涉及民事诉讼时,一定要格外注意,人们容易忽略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在规定时间向法律提起诉讼,是有效果的,如果是规定之外,就会丧失胜诉权。因此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时效时间及怎么计算等问题,小编给大家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观点之争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该观点是严格按照《民通意见》第168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伤往往当场即可发现。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该条文中的知道,不仅仅包括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还应当包括知道权利被谁侵害了。受害人只有明确了以上两方面的内容,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诉求。而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前,受害人仅仅只是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无从知晓具体的侵害人,只有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以后,方能知晓侵权人是谁。由此可见,从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加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宗旨。
(三)治疗终结之日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伤害之日或者伤势确诊之日,受害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受害人的损失数额还无法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因此,对伤害之日或者伤势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者确诊之日,而应做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之日。持该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由于受害人一直处在治疗当中,其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增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也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的损失不再增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方才结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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