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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员谁负责任?交通事故车主与驾驶员责任如何划分?很多车主及驾驶员们最为头疼的问题是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及如何划分的问题,其实需要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也存在很多的疑惑,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这也是大家最想了解的话题。那小编今日带大家分析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员谁负责任?
一、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根据用工主体的不同,基于“职务行为”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又可细分为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和因劳务致人损害两种。
(一)责任承担
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
此种情况下,车主无疑为用人单位,司机只要是因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就应由用人单位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存在过错与否在所不问。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
车主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后,对司机是否享有追偿权,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则是倾向于享有追偿权(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因此,在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车主(用人单位)则可以行使追偿权。
二、因劳务致人损害
(一)概念的界定
1.劳务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正式立法中采用“劳务”、“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等术语,这是首次。而在此之前,采用的则是“雇用关系”、“雇员”、“雇主”等概念。如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就是如此。因此,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劳务关系与雇用关系的含义是共同的。
关于“劳务”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第九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即: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责任承担
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则取消了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此种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一律由车主承担责任,司机不承担责任,即使其存在过错亦然。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就车主对司机的内部追偿权的行使,没有作出规定,对此,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即:在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车主可以向司机进行追偿。
交通事故车主与驾驶员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部门认定责任后,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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