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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案件焦点问题:公司无合理根据不得拒绝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东查阅会计账薄以及与之密切相关联的会计凭证,是否存在侵犯公司经营信息以及商业秘密的范畴。大山有限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和会计凭证的行为是否是行使其股东知情权,法律有什么规定,可以查阅的范围有那些?请看详情: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大山有限公司作为婉悟有限公司的股东,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婉悟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关于查阅会计凭证,婉悟有限公司认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查询公司的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需要保护,但公司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更需保护。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评析
1、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2、《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3、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
4、公司在无合理根据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薄,也包括会计凭证。
因为,与会计账薄密切关联的就是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是根据会计凭证来登记的。可以说没有会计凭证就无法完成会计账薄的登记。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基于以上4点可以看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以及与之密切相关联的会计凭证,并不存在侵犯公司经营信息以及商业秘密的范畴。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因此,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和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外,公司不得以其它无相关证据佐证的怀疑来侵犯股东合法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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