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损害赔偿 > 政策法规 > 污染环境刑事 损害赔偿 公益责任一个不能少 张家港律师曹辉
污染环境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 民事公益责任一个不能少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本案是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水引发的水污染刑事案件,废水严重污染长江水体 公司与法人被判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长江水体 公司及法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 民事公益责任一个不能少,请看,被告单位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龙等污染环境案
(以下是由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高质量和全方位的法律顾问、民商事活动法律服务、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金融资本市场、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首旭环保公司系具有工业废水处理二级资质的企业。2013年12月5日,首旭环保公司与重庆藏金阁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首旭环保公司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运行重庆藏金阁电镀工业中心废水处理项目。
首旭环保公司承诺保证中心排入污水处理站的废水得到100%处理,确保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标,杜绝废水超标排放和直排行为发生。
在运营该项目过程中,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发现1号调节池有渗漏现象,向首旭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报告。
程龙召集项目工作人员开会,要求利用1号调节池的渗漏偷排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遂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抽入1号调节池进行渗漏。2016年5月4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发现该偷排行为。经采样监测,1号调节池内渗漏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浓度分别超标29.5倍、9.9倍。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首旭环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程龙作为首旭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首旭环保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首旭环保公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首旭环保公司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首旭环保公司罚金80000元;判处程龙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长江干流排放污水引发的水污染刑事案件。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地,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重点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严惩重罚排污者,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本案中,首旭环保公司作为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企业,在受托处理工业废水过程中,明知调节池有渗漏现象,依然将未经完全处理的电镀废水以渗漏方式直接向长江干流排放,严重污染长江水体,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首旭环保公司承担刑事责任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以重庆藏金阁物业公司、首旭环保公司为共同被告,分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刑事案件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服务和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较好范本。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或是了解张家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更多讯息,敬请关注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团队!从一个免费电话/微信咨询开启您的法律疑难问题解决之门!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第六条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 (一)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 (二)因健
问:去年底,本人乘坐某客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当时正直上班高峰,因驾驶员急于赶超同向的另一公交车,在避让车
愚人信息:各位小伙伴,4月1日24时,教育部将公布考研复试分数线。分数线将比去年下降二十分。法律硕士复试
俗话说“进了腊月就是年”,对于中国人而言,燃放烟花爆竹是新年必不可少的庆祝方式。这种习俗虽然带来了节日喜
我在某超市当售货员,前几天有顾客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超市认为责任在我,以我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对我处以罚
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需要立即执行,如果不立即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
合同签订,但是一方违约了,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精神损害舒缓金的一般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是国家对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造成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标准的水平直接决定了受害者的救济程...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