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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鱼货价值为2101元被判刑事附带民事修复费6303元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非法捕捞担了刑责还要赔偿修复费,违反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判刑加修复费,非法捕捞刑事犯罪附加民事修复费用,非法捕捞鱼货价值为2101元被判刑事附带民事修复费6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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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岚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受损渔业资源修复费6303元。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与其雇用的船员驾驶渔船至一禁渔区海域时,使用电鱼设备从事桁杆电鱼拖网捕捞,渔政部门在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152.8千克。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经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王某非法捕捞鱼货的价值为2101元;
经岚山区海洋发展局认定,王某与其船员在禁渔区内违法捕鱼,造成渔业资源损失6303元,岚山区海洋发展局还出具了《关于对王某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修复方案》。
为严厉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岚山区检察院在审查王某涉嫌非法捕捞刑事犯罪事实的同时,按照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2019年7月15日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侵害的海洋生态资源仍然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2019年8月23日,经日照市检察院批准,岚山区检察院向岚山区法院起诉其非法捕捞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认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该院认为,王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破坏了禁渔区内的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要求王某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渔业资源,如不能恢复原状,应当对受损的渔业资源修复费用6303元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同意赔偿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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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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