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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医疗侵权行为有哪些?医疗侵权行为的过错推定和不承担责任情形有哪些?在治疗疾病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医院方面侵权的问题,一旦侵权事件发生后给患者带来了伤害,大部分患者都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行为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的。那么,常见的医疗侵权行为有哪些?医疗侵权行为的过错推定和不承担责任情形有哪些?
医疗侵权的常见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有三种: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常见侵权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
1.过度用药检查,虚增医疗费用。在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检查费和药物费往往所占比例较高。对于受害人的检查是否合理、有无检查的必要以及用药是否合理是医疗费审查的难点。实践中,部分患者过度重复检查、过度用药,增加了不合理的医药开支。
2.选用高价药品和医疗器械,增加医疗费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具有较大弹性,不同药品、医疗器械因为材质、产地、进口与否、生产厂家的差异,实际价格可能相差悬殊。一些患者不考虑本地的一般消费水平和实际情况,盲目选择高价药品和器械,增加不必要费用。

3.小伤大医久医,增加医疗费用。实践中,受害人为能主张更多的医疗费用,凭借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小病大养、轻伤久医。如无住院治疗的必要,要求住院治疗;口服药物即可,要求输液治疗,甚至出现“长期挂床”的行为,延长治疗时间。
4.伤病合并治疗,添附无关联用药。一些受害人在治疗之前已经患有某种疾病,在侵权行为之后出现原发病症的发作或加重,或者长期进行慢性疾病的治疗。在诊疗发生后,借机将新旧病症的治疗费用合并,开具“搭车药物”,增加无关联药物支出。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推定情形
过错推定,是指损害发生时,因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的存在,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被害人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加害人负责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的第58条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以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医疗侵权行为中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也可免责。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对业务技术精益求精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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