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政策法规 > 庞先生诉航空及趣拿2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例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庞先生诉航空及趣拿2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例,请看,庞先生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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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1日,庞先生委托鲁超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平台订购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机票1张,所选机票代理商为长沙星旅票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公司)。
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为庞先生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鲁超及其尾号**58的手机号。2014年10月13日,庞先生尾号**49手机号收到来源不明号码发来短信称由于机械故障,其所预订航班已经取消。
该号码来源不明,且未向鲁超发送类似短信。鲁超拨打东航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先生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2014年10月14日,东航客服电话向庞先生手机号码发送通知短信,告知该航班时刻调整。
当晚19:43,鲁超再次拨打东航客服电话确认航班时刻,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庭审中,鲁超证明其代庞先生购买本案机票并沟通后续事宜,认可购买本案机票时未留存庞先生手机号。东航称庞先生可能为东航常旅客,故东航掌握庞先生此前留存的号码。庞先生诉至法院,主张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的隐私信息包括其姓名、尾号**49手机号及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要求趣拿公司和东航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1、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驳回庞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庞先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先生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
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先生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
四、驳回庞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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