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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外资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审批政策有哪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积极利用外资战略,不断创新外资政策和管理体制、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连续多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实践证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是有效组合全球生产、服务、创新要素,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方式。那么。外资投资企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外资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外资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审批政策有哪些?
外资投资企业成立的条件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外资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
1、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如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规定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2、根据该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如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样,该企业也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仅取得批复意见,不属于外资企业。
3、如属于外国投资者和该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根据该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因此,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
4、结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为内资公司;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为外资企业。
外资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审批政策
1、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2000]第6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时,需要工商部门就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出具证明。符合前述条件和资格的,方可进行再投资。
2、200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其中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3、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内投资资格,《执行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不再执行。”
4、自此,《暂行规定》中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求注册资本缴清、盈利要求、经营合法性以及再投资占净资产比例的要求不再执行。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限制类企业仍应取得外资审批部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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