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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限期拆除通知是否可诉?

时间:2020-06-16 20:18:3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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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所作的限期拆除通知,不仅仅是程序性告知,还给行政相对人直接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的义务,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不利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3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永,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大薄荷寨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华,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建永因诉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戴河区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行终8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7月2日,北戴河区政府向李建永下达北限字(2017)第322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拆通知),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单位(户)未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大薄荷寨东浆地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九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李建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北戴河区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从内容上看,只是责令李建永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貌。该限拆通知属于催告程序,告知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该催告行为并未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对李建永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因此裁定驳回李建永的起诉。
李建永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未获建设规划许可而建造建筑,属于违法建设。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李建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并未提交案涉建筑系合法建筑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审裁定驳回李建永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二审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李建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涉案限拆通知属于催告程序,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又以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为由维持原裁定。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未进行实体审查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原告起诉时就要有胜诉绝对把握,不符合诉讼规律。涉案被诉行为对再审申请人存续了多年的养殖场进行了违法认定,未经再审申请人申辩,未听取再审申请人的陈述,迳自否定涉案建筑的合法性,已经对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了巨大影响,其后又以此限拆通知为由,拆除了申请人的建筑物,属于严重侵犯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益。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对限拆通知书的起诉后,针对另案强拆行为的起诉又以系限拆通知书作出后的执行行为为由裁定驳回。两份裁定明显自相矛盾。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戴河区政府所作的限拆通知,不仅仅是程序性告知,其直接设定了李建永的义务,对李建永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不利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而且根据生效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行终29号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本案被诉的限拆决定已经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执行,李建永对该强制执行行为也已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又以强制拆除行为系对限拆通知的执行行为,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李建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李建永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因此,原审法院对李建永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至于其是否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当在庭审后经过实体审查决定。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李建永的起诉和上诉,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李建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耿宝建
审判员李智明
审判员杨科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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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相成 来自江西赣州 身份证360727200108173613 名族汉 高中毕业 电话 19917960086 我家一共四口人,父母,父亲,我和我姐姐,因父亲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7年办理的低保,家庭条件一直在改善。本人2019年高中毕业,2020复读,但因特殊原因回家自习,但因学习能力有限,没有太大提升,期间陆续高考6次,(原因得细说)期间在北京跑外卖一年, 挣了一些钱,因本人有游戏瘾,所以在我家租房子的地方配了一台台式电脑,在家玩游戏的时候,被民政局偷拍,民政局还拍到了我家违规养的两只鹦鹉,因我以前说过对国家不好的言论(当时接受了海外对中国不好的信息,有点被洗脑了)当初我说的话被传播了,政府部门应该对我不满,所以民政局违规处理,把偷拍到我家的家庭情况,我玩电脑的视频,应该还偷拍到了我自慰等生活上的视频,期间有人骂我家养鹦鹉,我愤怒的骂回去了,说了脏话,刚好被民政局的拍了视频,一同发到我县微信群,开始大规模传播,因我爸这几年没上班,和我高考6次耽误了时间,也没上班,说我家养我家鹦鹉死,不养我爸死,(我家这里违规饲养了鹦鹉)我和我爸吃低保,都不上班,(得细说)民政局这里违规泄露我家家庭隐私到微信群,没有合法处理,直接引起我们县里的人公愤(这些事情太片面,导致县里人对我家没有一点好影响),现在政府那边有组织信的扇动我们县里人的情绪,组织口号,对我家进行攻击,我家现在在住的地方一直会被辱骂,并且到了晚上10点多政府有人员在旁边小区开始用扩音器组织口号,开始对我家里人进行攻击,直接导致我家成为过节老鼠,现在白天别人就到我就开始辱骂,期间流言越来越离谱,说我睡我姐我妈我爸,这里最离谱的就是晚上10点多开始带动整个县里的人对我家攻击,口号响亮,声音整齐,你能相信这是出现在中国的事情吗,期间到派出所维权,都被无视,如果你能来到这里,就能感受到这前所未见的情况,这中乱像,简直无法想象,期间我还想到市里面的上一部门维权,但发现我们县政府的人比我先行一步,(县政府就是带头攻击我家的人)因为之前说过的对中国不利言论,但我真是吹牛皮随便讲讲,在政府人员的带领下,我们县里的人开始对我家肆无忌惮的攻击,让我家现在苦不堪言,我家顶多骗保罪,按骗保罪处理,也不能像现在这样被政府带领县里的人对我家进行有组织的攻击,就算让我家坐牢,也不能像这样直接剥夺了正常生活的权利,成为过街老鼠,现在他们传的东西太片面,就是讲得我家不好的东西,我家也只是一个普通家庭,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媒体能帮我破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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