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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年龄如何划分?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意义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责任年龄如何划分?
在具体划分民事责任能力年龄时,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然后实际是以10周岁与18周岁为划分界限,同时还要求行为人精神能力正常,这样才能作出认定。具体如下所述:
民事责任年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十岁,一个是十八岁,十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十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对民事行为能力分别作出规定: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意义是什么?
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也许有人会问:确定民事责任年龄到底有什么意义呢?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年满八周岁,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他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为认知能力,应当对和自己年龄相符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了。如果这个孩子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那么,他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以自己未成年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在2017年十月份之前,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界限还是十周岁,在修订《民法总则》的时候,很多专家都提出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智力和认识能力的发育都较之前早很多。如果再沿用以前的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合新情况,无法对有些孩子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也会让社会矛盾增加。于是,在民事法律领域,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年龄就下调到八周岁,相应地,家长和学校的监护责任也产生变化。一方面,家长不能再以“孩子太小,不懂事”为由,逃避对孩子的错误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学校在监护孩子过程中,对于八周岁以上孩子的监护责任降低,因为这些孩子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已经可以为自己的一些行为负责了,如果再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学校头上,就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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