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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你的债我不背贷款买房之债,背还是不背?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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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阵子小马奔腾的事情给全网网民普了次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道德伦理法治一时难以分清,今天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不少人觉得豁然开朗了,但却给我们房产律师出了个难题。

小张和小李大学时就在一起,毕业没几天就结婚了,虽然没车没房,但是有情饮水饱,两个人对未来都充满了希望,小张很上进,不想让小李跟着自己吃苦,所以悄悄攒钱,攒了两年,终于在国庆节在羊城贷款买了一套房子,虽然比不上北上杭,但好歹也是二线城市,不管是增值保值还是回家发展,都很划算,办理手续也很顺利,在12月初就完成过户,小张想圣诞节给小李一个惊喜,却没想到,拿出房本的那一刻,竟然成了他们爱情和婚姻的终点。

小李生在北方,到深圳玩也都没事,但到羊城玩儿水土不服,而且身上还长疹子,几次跟小张说他都没当回事儿,这下更不得了还买了房子,最让小李生气的是,自己竟然一无所知,一气之下就要离婚,任谁说都没用, 哪怕自己净身出户都可以。

说来也奇怪,小张买房的时候不仅贷了款,而且跟前女友借了钱。这前女友一直找不到机会,看到小马奔腾的报道,心想这次可以好好给小张出出气了,趁着舆论的热乎劲儿,早早就以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女朋友还钱。

现在好了,新司法解释出来就更乱套了:
第一,小张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是为了和老婆一起住,结果却遭遇离婚。
第二,小张借钱买房子,此前属于共同债务,现在需要重新认定。
第四,买房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现在这些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小张的情况来看:
第一条,因为房子离婚,不可能追认签字,排除。
第二条,房子作为居住功能而言,符合日常生活所需的条件,可以认定共同债务;但另一方面,小张和小李都在北京,且无法直接居住,难以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买房作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必需品,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未超出日常呢?

所以我们要面临的新问题是:买房究竟算不算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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