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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家庭煮夫,做家务劳动,离婚有补偿么?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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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两会已开启,民法典(草案)于5月22日审议,
堪称司法“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会如何影响你我?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会对以后离婚产生什么影响?
从此,家务劳动做得多的一方,离婚不会沦为“街头乞丐”身无分文

现行《婚姻法(2001修正)》规定,有一个著名的家务劳动补偿条制度。即,离婚时,丈夫或妻子对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补偿。

但是,该条款有一个适用的限制性条件,就是夫妻曾经做出过书面约定,约定在婚姻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所以,适用范围特别小,就将大部分的夫妻限制在外。总结一句话就是,婚姻法规定,只有那些有书面约定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付出家务劳动比较多的一方,才能获得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夫妻之间订立这种书面财产协议的非常非常少。司法审判实务中,既要夫妻订立书面财产协议,又要比较多从事家务劳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得到家务补偿的案例,就更是凤毛麟角了。

有了民法典(草案)第1088条,就不一样了,将这个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限制性条件删除了。
以后,不管有没有财产约定,家务做得多,离婚就有补偿。

这是对家庭主妇/家庭煮夫辛苦劳动的回报,先睹为快:

民法典(草案)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88条发生了这样的变化,是因为:
在我国,存在者广泛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分工模式。女人为了支持男人在外面打拼事业,只能辞掉工作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做起了全职太太。男人就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创造更多的财富。

家务劳动虽然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也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虽然男女双方的分工不同,但是不影响双方劳动的价值对等。

如果夫妻双方都不能照顾家庭,请个保姆不也是要花钱的么?

既然是家庭分工不同,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财富,就应当拿出来共享。离婚时,能够要求家务补偿,实际上就是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有了这一条,家庭主妇/家庭煮夫们,不用慌张了
有了这一条,背后的默默付出被法律认可,婚姻更加稳固和圆满
有了这一条,家务劳动做得多,离婚经济补偿不是梦。

————————分割线———————

法律依据:

民法典(草案)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2001修正)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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