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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增加侄甥,法典草案继承编的变化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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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增加侄甥。

 

侄甥可代位继承是在《民法典》第1128条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把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列为代位继承人列进来以后,那么这个财产就不用给国家交了,实际上是解决了家族财富的传承的问题。

 

二、法典草案继承编的变化

 

1、扩大遗产范围

 

网络财产概括其中

 

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2、关于法定继承人有这些新变化

 

法定继承人,是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哪些人有法定继承权?哪些情形下将丧失继承权?

 

1.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侄甥可代位继承

 

案例1

 

小明的父母以及爷爷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按照现行的《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继承大伯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新增的侄、甥可代位继承规定,小明就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了。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907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2.这几种情形将丧失继承权

 

(1)隐匿遗嘱

 

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二字,变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案例2

 

王阿姨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对王阿姨很孝顺,但儿子则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儿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财产,在家里用打骂、威胁、恐吓等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写出一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最后都让他来继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王阿姨的儿子就丧失了继承权。

 

继承编草案还增加了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3.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案例3

 

上个例子中,王阿姨的儿子确实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而王阿姨又愿意原谅儿子。

 

那么王阿姨的儿子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还特别增加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一些老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案例4

 

张大爷老两口共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4个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张大爷生命的最后几年,老两口是跟小儿子一家度过的,小儿子一家对老两口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张大爷两口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死后财产要给小儿子一半。

 

但是在张大爷去世后,这份自书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则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4、增加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对遗嘱的认定形式,增加了两种,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形式。

 

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关于“新民法典继承人范围增加侄甥,法典草案继承编的变化”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婚姻家庭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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