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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概况,民法典改革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0-08-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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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编纂和立法的意义,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结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同时,就提出的修改意见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

 

一、《民法典(草案)》概况

 

我国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启动四次民法制定工作,未能成行。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公布了最新的《民法典(草案)》(审议稿),其编排体例如下:

 

1.总则编:10章节,条文数204条,取代的法律《民法总则》、《民法通则》。

2.物权编:5个分编20章,条文数258条,取代的法律《物权法》、《担保法》。

3.合同编:3个分编29张,条文数526,取代的法律《合同法》。

4.人格权编:6章节,条文数51条。

5.婚姻家庭编:5章节,条文数79条,取代的法律《婚姻法》、《收养法》。

6.继承编:4章节,条文数45条,取代的法律《继承法》。

7.侵权责任编:10章节,条文数95条,取代的法律《侵权责任法》。

8.附则:条文数2条。

 

二、民法典改革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草案)》的20个重大改变

 

《民法典(草案)》的重大改变,是针对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而言,这些改变将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笔者梳理《民法典(草案)》(审议稿)其中的20个重大改变,以飨读者。

 

(一)物权方面

 

1.明确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生活中,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益时有发生,如电梯、外墙等有各种各样的广告但营利不知去向。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二百八十七条与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获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2.新设居住权,权利人可以居住到去世。

 

居住权是《民法典(草案)》新设立的,旨在维护长期保姆、智力有缺陷的独居者或老年人、同居的老年人、离婚不离家等弱势人群的利益。居住权属于物权,应当办理登记,居住权人可以居住至死亡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三十九条、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此举将大大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放活农村经济。

 

(二)合同方面

 

4.明确禁止放高利贷,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六百七十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现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前述情形下推定为一般保证,将更好的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6.火车票丢失,铁路公司应当挂失补办,不得再次收费。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7.禁止跳单,绕开中介成交仍应支付中介费。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规定鼓励人们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中介人的利益。

 

8.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只能选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民法典(草案)》摒弃前述“二选一”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守约方的权益。

 

(三)人格权方面

 

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此前散见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独立成编,重大改变如下:

 

9.人死后的器官捐献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条之规定,器官捐献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生前捐献必须采用书面或遗嘱形式;生前未反对捐献,死后捐献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

 

10.明确规定性骚扰的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要建立预防机制。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根据前述规定,如企业等没有尽到预防、处理义务的,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

 

11.小孩可以选择跟爸或妈姓,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在父母外选姓。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之规定,小孩一般跟爸妈姓,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如外公、外婆、奶奶)。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可以选取抚养人的姓。其他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也可以不随父母姓。

 

12.明确规定个人隐私及信息受保护。

 

《民法典(草案)》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的电话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指纹、电子邮件、行踪等均属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对于获取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

 

(四)婚姻家庭方面

 

13.隐瞒严重疾病的可以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前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可以要求撤销,但应在知道或应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4.设立“离婚冷静期”30天,不愿离婚的在冷静期内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之规定,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30天满后双方应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任何一方不到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五)侵权责任方面

 

15.参加足球、篮球等激烈运动属于“自甘冒险”,受伤一般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6.明确高空抛物可以由整栋楼的人给予补偿,没有尽到责任的物业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百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公司等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上述情况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7.免费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二百一百七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18.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向单位赔偿。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赔偿,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

 

(六)因疫情新增的规定

 

19.疫情期间老人和小孩无人照料,居委会等部门应当安排临时照料措施。

 

疫情期间,因交通管制、隔离等需要,部分家庭老人和小孩无人照料的情况。《民法典(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0.疫情期间国家可以征用企业及个人财产,企业及个人应当配合国家完成相关订货等任务。

 

《民法典(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疫情防控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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