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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以冷静期调解结案的探索

时间:2020-08-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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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瞿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2月二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3月,瞿某与张某生育一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8年7月10日,瞿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张某表示,自己愿意做出改变,善待妻女,努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瞿某亦表示,愿意给张某一次机会,但如果张某在今后的生活中不做改变,其会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瞿某与被告张某为婚姻设置六个月冷静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六个月冷静期内均不得起诉离婚;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瞿某承担。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评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婚姻家庭结构的稳定性逐渐减弱,婚姻家庭解体诉讼逐年增加。为积极应对婚姻家庭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矛盾化解难度不断加大的现实情况,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2016年5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改革中,部分法院创新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设置冷静期。而本案即是基层法院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创新式应用。
1.以民事调解书设立离婚冷静期符合法律规定
离婚冷静期制度自提出以来也有不少争议,其焦点问题在于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和诉权。法院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设立冷静期,亦可在合法框架下,实现有效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条中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可以设定冷静期,即离婚冷静期有法律依据。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中的冷静期是诉讼期内的冷静期,而本案中的冷静期则是诉讼后的冷静期,二者虽具有不同之处,但设置冷静期的目的均在于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其次,民事调解书的出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同意暂缓离婚事宜。换言之,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冷静期已达成合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定,不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最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离婚冷静期为自调解之日起六个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即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冷静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期限的上限,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2.民事调解书中设立离婚冷静期之益处
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一种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过组织调解,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当事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的,可能会以判决不准离婚结案。与之相比,通过设置冷静期调解结案更具有优势。首先,对于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在心理上会认为,给予离婚缓和期的是同意调解并设置冷静期的原告而非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其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冷静期,并努力修复婚姻关系。同时,冷静期的设置,也会在心理上给不同意离婚一方解决婚姻矛盾的紧迫感,促使其积极采取措施挽救面临解散的婚姻。其次,对于诉请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设置冷静期也比判决不准离婚更宜接受。原因在于,一是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需要经过开庭、宣判等诉讼程序,还要等待宣判后的上诉期,才能开始计算下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而通过调解设置冷静期,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大大缩短诉讼时间。二是调解相对于判决,更具有柔性,也有利于其在冷静期内与对方相处以及矛盾化解。
如本案情形,妻子既愿意给丈夫一次机会,故不追求判决离婚,但又不愿意吐口和好,更不愿意以和好撤诉,以冷静期调解结案,系各种结案方式中最为适宜、最为贴合当事人需求的,对丈夫可以形成解决问题的紧迫感,促使双方积极化解婚姻矛盾。
与诉讼期间内设置离婚冷静期相比,以民事调解书设立冷静期结案,还能够有效缓解审限压力,同时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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