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交通事故 > 政策法规 > 以案释法:公路管理站能否将小型货车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案情】
原告乐康公司接受供电公司委托清理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遂与第三人张某签订车辆租用协议,租用张某小型货车运输清理的树木及工具。 2016年6月,原告工作人员修剪树木时,公路管理站的执法人员认为原告未经批准非法砍伐公路设施,当场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份,将原告作业使用的小型货车拖走,予以扣押。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公路管理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违法。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公路管理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据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案涉扣押的小型货车作为原告运输砍伐的树木及砍伐树木的工具,也系证明原告非法破坏公路设施的重要证据,如不及时扣押原告或者第三人有随时转移的可能,证据登记保存行为合法。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行为不合法。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公路管理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象错误、方法不当,行为违法。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关联的物品,必须具有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证据保存的手段应同证据保存的任务相适应,应选择适当的保存手段。需要利用涉案物品的实质性特征作为证据,而又不能用其他取证手段代替时,方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本案案涉小型货车与树障清除作业的违法事实认定不具有直接必然关联,该车辆对违法事实不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且不是易腐、易毁灭的物品,不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完全可以以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替代取证。被告先行登记保存对象错误,方法明显不当。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强制措施概念中的防止证据毁损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登记保存有了相同的法律属性。可以说证据登记保存在某种程度上被行政强制措施吸收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证据保存”这类情况应尽量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和程序进行。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案情】肖某夜晚驾驶大型卡车不慎将行人王某撞倒在路中央,王某动弹不得,肖某逃逸。约五分钟后,万某开车途经此地,因夜色渐浓未发现躺在路中央的王...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2012年12月,商务部就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指出:从2013年5月1日起来,对私家车15年的报废年限给予正式取消。在此...
问:2013年2月12日,司机关某驾驶车辆撞伤一名行人,经过调解,关某赔偿元。之后,关某向投保的某保险公
问:我自己有一辆小型轿车,按照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定检查场所进行了检测,各项指标都合格,但公安局交通管理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比较模糊,认为只要有了驾驶证就可以了,想要开车上路就必须要有驾驶证,驾驶证是人们能否开车的重要凭证,当然...
【劳斯莱斯占应急车道后恶意别车】近日,江苏南京,一辆劳斯莱斯恶意别车6次被举报。10月13日,劳斯莱斯驾驶人孔某来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孔某称其...
【河北境内4车相撞致7人死亡】21日下午,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委宣传部向媒体通报称,10月21日4时47分,该县境内发生一起四车追尾交通事故,...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