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存在怠于履行土地
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后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人认为,公安县国土资源局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的约定,对荆州市丽泰置业公司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公安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检察机关督促其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既未书面回复,也未采取措施依法履职。截止2016年11月2日,丽泰置业公司仍欠缴土地出让收入680万元、违约金412.76万元。公安县国土资源局的不履职行为,致使国家财政收入严重受损,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近日作出宣判,确认被告公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荆州市丽泰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被告公安县国土资源局对荆州市丽泰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承办法官的判后答疑,公益诉讼人和公安县国土资源局均表示服从判决。公安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要求荆州市丽泰置业有限公司补缴了土地出让金,避免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受到侵害。
该案是经荆州中院指定该院审理的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负责人、公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均出庭应诉,荆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苏丽兰和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易贤准全程旁听了庭审。(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