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法律指南 > 民法典草案明确宠物损害责任是什么?不拴绳致伤害将追责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生活品质的方式。我国宠物市场发达,作为动物,无论多么驯顺都难免会有一些攻击性,尤其是部分饲养人和管理人不规范饲养,导致饲养宠物伤人的事件屡屡发生。
一、民法典草案明确宠物损害责任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责。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专家表示,没注射疫苗、遛狗未拴绳造成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也不能免除饲养者的责任,只能减轻。
二、案例解读
郎某在公共场所为梁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致残,后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狗主人梁某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大型犬,其在外出遛狗过程中未用束犬链牵引,导致郎某被犬扑倒咬伤。梁某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郎某作为成年人,面对不熟悉习性的大型犬,在下蹲状态时对狗进行反复抚触,就自身损害具有重大过失。所以梁某理应减轻责任。
为规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饲养行为,防止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予以专章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大体承继了《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既有规定,但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则进行了略微调整,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由此所生的法律意义,一则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明确何种情形方可构成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减责事由,以此指引人们遵守饲养动物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饲养;二则重申国家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法律立场,以此敦促人们依法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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