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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违法开设中医诊所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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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开展医务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诸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多次行政处罚,后又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非法行医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诸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019年9月2日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诸某某非法行医,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法院认为: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生开展医务诊疗活动必须同时具备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被告人诸某某父亲的证件不能作为被告人诸某某开展医务诊疗活动的合法手续,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诊疗能力。x市卫生局对被告人诸某某的多次行政处罚,系对其非法执业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辩护人就上述问题提出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诸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停止实施非法行医的行为,结合被告人诸某某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开展医务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诸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多次行政处罚,后又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非法行医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诸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019年9月2日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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