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损害赔偿 > 典型案例 > 汪涵代言的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他该不该担责?
“小小幸福,天天进账”是汪涵为爱钱进代言的广告语,然而投资者不仅没有进账,反而面临着本金无法退回的困境。在这件事中,汪涵却面临着比爱钱进本身更为激烈的声讨和质疑。可能有很大部分人是因为信任汪涵而选择信任爱钱进,却使自己遭受了损失,责怪他完全可以理解,代言人为产品负责也是合理合法,但也需理智地分析。
根据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刑法176条,爱钱进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爱钱进的做法不仅违法诈骗消费者,还把汪涵拉下了水。其实不仅汪涵,刘国梁也曾为爱钱进代言过,并且艺人为产品代言暴雷的事情也不在少数。对于投资者受到的损失用户应从法律程序向爱钱进提起集体诉讼,追回自己的本金和利息。但向汪涵索赔230亿,显然是无理的。
艺人对于广告主除服务之外的经营活动通常难以了解,在因广告主自身非法经营为消费者带来损害的情况下,代言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广告法规定,代言人若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代言人承担有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这件事情给予艺人的警示是非常重要的,艺人在选择代言产品时,一定要谨慎评估,认真审查产品的资格,最好是自身使用过、知根知底的产品,以防被广告商连带拖累,而使自己陷入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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