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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五大“防盗刷”习惯须养成

时间:2020-09-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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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几乎每个人手里都至少有一张银行卡。“刷卡”已经成为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之一。虽然与现金相比,银行卡在安全性保障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依然有较大的被盗刷风险。为防范银行卡被盗,卡主应养成良好的安全用卡习惯。

习惯一:勿用生日做密码

案例:司机刷老板银行卡,只因密码是生日

胡某系付某的司机。胡某在为付某工作期间,得知付某惯用自己生日作为密码,而付某的生日对经常在他身边的工作人员来说不算什么秘密。某日送付某到目的地后,胡某发现付某有张银行卡掉在了车内。胡某猜想这张银行卡密码也很有可能是付某的生日。鬼迷心窍之下,胡某找了台ATM机尝试,果然可以登录,遂分4次连续取走该银行卡内的5000元,据为己有。后胡某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归案。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胡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提示:在多起盗窃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都称,如果同时偷来银行卡和身份证,那么其会按照身份证上的生日做密码试着通过ATM机提钱,若密码不对,就会将银行卡扔掉。可见,用生日当银行卡密码是被盗刷风险非常高的做法之一。卡主应当摒弃银行卡不易丢失的侥幸心理,不能只为了图好记而用生日当密码。

习惯二:勿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放一起

案例:银行卡和驾驶证一起丢,卡密码轻松被破解

某日,徐某在小区车库门口捡到了一张机动车驾驶证夹,内除了失主王某的驾照外,还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可惜银行卡又不能当钱用,如果知道银行卡密码就好了。这样想着的徐某突然灵机一动,不如试试驾驶证上的生日是不是银行卡密码?徐某到小区内的工商银行ATM取款机前,将王某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生日作为密码输入,居然真的登录成功了。大喜的徐某遂将银行卡内的一万余元分次转账到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中。然而接下来的日子中徐某却逐渐后怕起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约一个月后,徐某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钱款全部退还。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转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提示:现在很多人为了方便,喜欢将需要随身携带的证件放在一起,比如像本案中的王某,将银行卡放在机动车驾驶证夹内,表面上是降低了分开放置不慎掉落的可能,实际上却加大了一旦丢失银行卡密码被破解的风险。

习惯三:勿轻易向熟人泄露银行卡密码

案例:为炫耀感情泄露密码,银行卡被舍友盗刷

大学女生宿舍总是喜欢夜谈一些感情方面的话题,大二女生许某及其舍友也不例外。某晚,许某说起自己和男友都将银行卡密码设成了对方的生日,以此显示两人感情有多好,却没想到自己秀恩爱的无心之言被舍友之一高某偷偷记在了心里。

那次“夜谈”之后不久某日,高某一个人在宿舍,看到许某的钱包放在桌上,一时起了邪念。高某从许某钱包里翻出了银行卡,在校外的ATM机上分两次取走了六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盗窃罪判决高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提示: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本案中的小许甚至都忘了其曾在宿舍里说过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银行卡密码是非常重要的私人信息之一,持卡人应当在脑中时刻绷紧一根弦,切勿随便向他人提及;一旦不小心泄露,也要及时到银行进行更改。

习惯四:银行卡须妥当保管,包括未激活的信用卡

案例:未激活信用卡随手放,被男友顺走盗刷

为了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工作任务,小龚先后办理了三张信用卡。因为不打算激活,小龚觉得这三张卡没什么用,就随手扔到了卧室的抽屉里。

约半年后某日,小龚的男友肖某在找东西时发现抽屉里有三张信用卡。肖某知道小龚的身份证号,又知道用小龚的手机就可以激活信用卡,遂提出要跟小龚换手机用。毫无戒心的小龚答应了。肖某用小龚的手机激活了两张信用卡,随后到ATM提款机分别取现5000元。发现信用卡不见了的小龚联想到肖某换手机的行为,上网查了一下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发现被取现,于是到派出所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且其之前曾因盗窃罪服刑,系累犯,故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提示:有些人会有“信用卡不激活就是废卡一张”的错误认识,但其实未激活的信用卡和废卡是有很大区别的。只要申办的信用卡还在有效期内,将其激活就并不是什么太复杂的事情。因此,对未激活的信用卡也应当妥善保管,避免被他人取走激活。

习惯五:发现银行卡有问题,联系银行应及时

案例:发现卡密码被篡改未及时处理,卡主亦要担负一定责任

因要出国旅游一个月,张某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交予同事保管,并委托同事查询款项到账情况。张某出国后,该同事在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时发现无法登录,立即电话通知张某,张某表示回国后处理。一个月后,张某回国,其同事归还银行卡,并再次告知无法查询的情况。由于刚回国事情较多,张某一直未及时处理。又过了一个月,张某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系统显示密码错误,后张某经柜台查询,发现卡上原有的金额及在这两个月内又陆续入账的金额共四十万,均通过四十多笔交易陆续被异地取出。后经银行调查,是犯罪分子通过复制的伪卡在异地ATM机上盗取了张某卡内的全部金额。张某后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其向张某发放的借记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借记卡是持卡人据此向银行及相关终端机刷卡提款消费的唯一凭证,但本案中银行在履行双方合同过程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已构成违约。同时,张某作为持卡人也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而本案中,张某在他人告知密码错误的情况下,仍然怠于保护自己的利益,致使在涉诉账户被多次盗取存款后仍有大笔款项进入,张某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亦存在过错。最后判决银行向张某赔付20万元。

提示:持卡人对银行卡及其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发现银行卡密码被篡改或者卡内金额不对,应当立即联系银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不然对于扩大的损失持卡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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