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医疗事故 > 法律指南 > 1岁男童打点滴后死亡,医疗事故责任应该怎样认定?
【1岁男童打点滴后死亡】12月9日,山西朔州。8日,应县的孙女士称,自己一岁的儿子琦琦在应县和谐医院打完点滴后身亡。9日上午,孙女士向漩涡视频反映,她儿子的尸体,昨晚被应县公安局带走后送入医院太平间。为此,漩涡视频与应县公安局取得联系,公安局方面表示不清楚。漩涡视频又与应县县政府取得联系,县政府表示不清楚此事。随后,根据县政府提供的联系方式,漩涡视频又联系了应县宣传部,应县宣传部表示之后会发布公告。
网友热评:
1. 不要轻易输液,孩子还那么小,哎可怜了,应该追责。
2. 很多诊所里面一个感冒动不动打针,输液那简直是常态。
3. 孩子生病咱们能直接去大医院 或者当地最好的医院,不要随便往这些小医院去。
4. 我孩子发烧也是医生上打点滴孩子那会退烧了,说这凉感冒我就开了药回去吃,尽量不输液自己就好了。
5. 说去大医院的人,要考虑下,有些地方没有条件去大医院,小县城医疗条件差,一个刚开始就咳嗽不可能就说去大医院,作为母亲,谁也不想孩子有事,现在医院普遍都是挂瓶,搞得去医院不是不去也不是,当母亲就恨自己不是儿科医生。
今日学法:医疗事故责任应该怎样认定?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在对医疗事故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注意的就是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准确的对医疗事故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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