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法律指南 > 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有哪些?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是什么?
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谁才是我的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呢?在家庭中所处关系的不同,意味着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不同。法律的界定和老百姓的认知可能存在不同,民法典新增了对这三个概念的明确界定。
一、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有哪些?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等都不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近亲属”。例如,民法典规定,需要实施手术,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民法典的新规定,就是要将性命攸关的权利交到足以负责和信赖的人手中。
“家庭成员”则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接近社会学中的“核心家庭”概念。民法典出台后,对家暴的认定也有了更清晰的依据。刘婷婷认为,这样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具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相互亲善、扶持,在赋予其相应义务的同时,也保障其相应权利的行使和财产利益的维护。
二、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是什么?
(一)监护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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